《Snyder v. Jane Street Group》起诉状中文摘要(约2000字)
原文位置(请先看这里)
- 原始 PDF:https://assets.alm.com/9f/ae/05a60e21458c887d1f60342b6e94/synder-v-jane-street-group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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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Users/xingzhong/.openclaw/workspace/downloads/synder-v-jane-street-group.txt - 文书性质: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(SDNY)民事起诉状(Complaint)
- 案号:
1:26-cv-01504 - 提交日期:
2026-02-23 - 页数:83 页
重要提示:这是一份原告单方主张的起诉文件,不是法院已认定事实;文中多处关键信息有删节/遮蔽(redaction)。
一、这份文件在讲什么(核心一句话)
Terraform 破产清算体系的代表人(Plan Administrator)起诉 Jane Street 及其相关个人,主张其在 UST/LUNA 崩盘前后通过获取并利用非公开信息、配合市场操作与时点交易,规避损失并攫取超额收益,从而对 Terraform、LFG 及一批同期交易受损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害;原告据此提出证券法、商品法与不当得利等 18 项请求,要求返还违法所得并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当事人与诉讼结构
原告不是散户个人,而是 Terraform 破产程序下的 Plan Administrator(Todd R. Snyder),代表三类主体主张权利:
- Terraform(债务人体系)
- LFG(Luna Foundation Guard)
- Individual Victims(附件列明的个人受害者)
被告包括:
- Jane Street Group, LLC
- Jane Street Capital, LLC
- 三名个人被告:Bryce Pratt、Robert Granieri、Michael Huang
原告诉求设计得非常“矩阵化”:同一法律理论分别对应三类受损主体,形成 18 个 count(3×多法条组合),便于覆盖不同主体的损失与举证路径。
三、原告叙事中的关键事实链
1)背景铺垫:UST 机制脆弱性与两次 depeg
起诉状先回顾 Terra 生态:UST 作为算法稳定币,通过与 LUNA 的 mint-burn 机制维持 1 美元锚定;Anchor 高收益机制推动规模扩张。文件强调:UST 在 2021 年已有一次显著脱锚并被“外部大额资金”干预拉回,说明系统稳定依赖市场信心与流动性条件。
2)信息链条:Jane Street 与 Terraform 人员关系
文件重点描述 Jane Street 某交易员与 Terraform 旧同事间的持续沟通,称这条关系网在 2021-2022 年演化为“非公开信息通道”。原告称,Jane Street 因此得以在关键窗口掌握 Terraform/LFG 的敏感决策与资金安排动向,从而在公开市场定价尚未充分反映前先行布局。
3)交易链条:2022年5月崩盘窗口的“先手”
原告叙事的中心是 2022 年 5 月 7 日前后:
- 指控 Jane Street 在 UST 失稳前后进行关键减仓/卖出;
- 文中提到一次约 8500 万 UST 的 Curve 3pool 大额交换,称其在当时构成极端冲击并触发连锁抛压;
- 指控被告在后续阶段继续利用其掌握的敏感信息进行有利交易安排。
对应地,原告强调 Terraform 与 LFG 在同一时期进行了大规模买入与救市(起诉状列举了多笔数量级为“数亿至十亿级 UST、数千万至数亿级 LUNA”的仓位变化),形成“被告先手规避风险/获利,原告方被动承接风险”的对照叙事。
4)行为后续:钱包活动与掩蔽动机(原告诉称)
起诉状还试图通过链上钱包行为与公开报道线索,建立“相关交易路径可被还原、且部分行为存在规避审视动机”的推论。这里仍属于原告解释框架,尚待后续证据交换与法庭审理检验。
四、法律主张(18项)怎么分层
A. 证券法线(Exchange Act)
- Count 1-3:Section 20A(同期交易的 insider trading 责任)
- Count 4-6:Section 10(b) + Rule 10b-5(证券欺诈/操纵)
- Count 7-9:控制人责任(controlling person liability)
该部分的关键前提是:UST/LUNA 在相关情境下属于证券法意义上的“投资合同(Howey)”。起诉状也引用了加密资产相关判例脉络来支持这一点。
B. 商品法线(CEA/CFTC)
- Count 10-12:市场操纵(Commodity Exchange Act)
- Count 13-15:帮助与教唆操纵(aiding and abetting)
这条线本质上是“即便证券定性发生争议,仍可沿商品操纵框架追责”的并行路径。
C. 州法衡平线
- Count 16-18:不当得利(unjust enrichment)
这是兜底性主张:即使部分联邦法要件争议较大,仍主张返还不当收益。
五、原告请求法院给什么救济
“Prayer for Relief”请求范围很大,核心包括:
- 认定各被告在各项 count 下承担责任;
- 金钱救济:补偿性、惩罚性、示范性、三倍赔偿(若法条允许)、利润返还(disgorgement)、费用与律师费;
- 判前与判后利息;
- 陪审团审理(Jury Trial Demand)。
一句话:原告目标不是“象征性胜诉”,而是尽可能把交易获益与规避损失对应的经济价值追回,纳入破产赔付池。
六、你真正该关注的三大争点(后续审理胜负手)
- 信息属性争点:被告取得的信息是否构成“重大非公开信息(MNPI)”,以及保密义务链条是否成立。
- 因果链争点:被告交易是否实质推动(或加速)UST/LUNA 螺旋崩盘,而非仅是市场共振中的“被动应对”。
- 资产定性争点:UST/LUNA 在相关时段、相关交易场景下,是否满足证券法/商品法对应要件。
只要上述三点有一条链路证据不足,索赔规模与责任范围就可能被明显压缩;反之,若链条闭合,被告暴露风险会显著上升。
七、简短结论
这份起诉状的写法非常典型:
- 事实层面用“关系链 + 时点交易 + 链上痕迹”构建先手优势叙事;
- 法律层面用“证券法 + 商品法 + 不当得利”三轨并行,尽量避免单一路径被击穿;
- 经济层面明确瞄准 disgorgement 与赔偿池补充。
但请记住:它当前仍是原告版本。真正决定案件价值的,是后续证据开示中能否把“信息来源—交易决策—市场冲击—损失分配”这条链条逐段坐实。